最高院:關于工程案例裁判意見借鑒-9
信息來源:魯灃工程|發布時間:2023-02-26 20:47:40
最高院:關于工程案例裁判意見借鑒-9
最高法院:簽訂合同時沒有施工圖,實際施工工程量相對于模擬清單工程量屬于工程變更,應對工程變更據實結算,該等主張能否獲得支持?
裁判理由(索引:(2019)最高法民申4614號)
關于二審法院確定的結算依據和計價原則是否正確的問題。東合時代公司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施工圖紙未到位的事實,對此中太公司系明知。雙方簽訂的《施工協議書》中載明:承包方式為建筑面積綜合單價1205元/㎡(不含模板工程費用);綜合單價包干為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工作界面和工作內容經監理、發包人、承包人圖紙會審后的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工作內容,施工圖會審后發生的經監理、發包人確認的工程變更、設計變更、會議紀要及經濟簽證按實結算,且約定了工程變更、設計變更的計價方式。根據上述約定,只有施工圖會審后發生的經監理、發包人確認的施工才屬于工程變更、設計變更?,F中太公司主張整個工程為工程變更、設計變更缺乏事實依據,不能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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